层层分包 责任连带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2-24 浏览次数:400
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实际施工人夏某获判由被告给付其工程欠款332961元。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建筑公司与某新农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某又将被告杨某承接的工程承包给原告夏某,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杨某父子系被告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故表明被告杨某父子共同承接了该工程,其相对于建筑公司系实际施工人。建筑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杨某父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夏某,原告相对于杨某父子系实际施工人。因原告及被告杨某父子均无施工资质,且分包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已确定了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父子给付原告工程欠款332961元,被告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