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实际施工人夏某获判由被告给付其工程欠款332961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248,某新农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乙方)签订《XX集中居住区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农民集中居住区101-104栋、201-204栋住宅楼工程,含土建、安装等发包给乙方等。2012412被告建筑公司(甲方)与被告杨某(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与某新农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所有内容,承包给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等。2012713,原告夏某(乙方)与被告杨某某(甲方)(系杨某之父)签订《瓦工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集中居住房的混凝土浇注、砌筑、内外粉刷等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结算方式:按图纸建筑面积结算,每平方米83元,年终全部结清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夏某按约进行了施工。2013414,原告夏某为追要工程欠款以及工人工伤赔偿等事宜与被告杨某某发生矛盾。

 

法院认为:被告建筑公司与某新农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某又将被告杨某承接的工程承包给原告夏某,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杨某父子系被告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故表明被告杨某父子共同承接了该工程,其相对于建筑公司系实际施工人。建筑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杨某父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夏某,原告相对于杨某父子系实际施工人。因原告及被告杨某父子均无施工资质,且分包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已确定了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父子给付原告工程欠款332961元,被告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