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未成返还财物 “彩礼”与一般赠与应区别对待
作者:唐灿 王建根 发布时间:2014-02-24 浏览次数:304
日前,相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判令被告张某折价返还前男友杨某钻戒、彩礼等价值4万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在参加某婚恋交友节目时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期间,杨某先后因购买钻戒、给付订婚礼金及过年红包等支出10万余元。2011年5月始,因原告杨某猜疑被告张某患有不孕症,双方终止交往,但就恋爱期间的财产处理仍有联系。嗣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人民币10.288万元。
该院审理认为,订婚钻戒、订婚礼金、过年红包属贵重物品和大额款项,张某应酌情返还。对订婚礼物及平时交往中赠予的礼物及购置的物品,价值较小且亦符合人际交往中的风俗习惯,应认定为赠与,张某可不予返还。综上,该院酌情确定张某应当折价返还杨某人民币4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中必然会发生一些礼尚往来的情况,对于一些价值较小、属于日常生活中人情往来的礼物赠予,即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赠予方一般也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对于一些价值较大、以结婚为明确目的指向的礼物往来,或者明确系给付的彩礼、钻戒、订婚礼金等财物往来,赠予方在结婚未成后,若向法院起诉提出返还财物的请求,则可能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