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女士家的新房包给装修公司装修,还没完工,她到新房察看进度,不想在卫生间内滑倒受伤。女士状告装修公司,索赔各项损失20万元。近日,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女士自己担责七成,装修公司赔偿6万余元。

 

房主:察看新房摔倒,受伤住院1个月

 

市民女士家,买了一套位于市区宝龙广场的新房,将装修包给了一家公司。2012311女士的丈夫与市区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

 

当时的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期限为75天,总价款为6万元,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可聘请具有资质证书的质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予以鉴定,双方约定分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女士方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女士家应提出整改意见,装修公司应在三日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报告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

 

2012611下午5时许,李女士到自家新房察看进度,当时装修已经暂停,屋内也没有施工工人。在房屋楼下,李女士遇到小区物业管理员高某某,高某某因要去检查李女士家的装修是否符合物业管理要求,两人就一起进入装修房屋。

 

期间,女士进入卫生间察看时,因卫生间铺好的地板砖上覆盖着塑料保护膜,地面较滑,女士不慎滑倒受伤。女士说,当时是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将涂料和胶水混合物倒在卫生间铺好的地板砖上,并盖上塑料薄膜,才导致自己滑倒摔伤。

 

女士倒地受伤后,立即打电话给丈夫,随后,女士丈夫与装修公司的两位经理一起,将女士送至市中医院治疗。经确诊,女士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0天,于同年710出院。

 

装修公司:卫生间不是公共场所,无需设警示标志

 

这次意外摔倒,女士伤得不轻,做了一次手术,还需后续的二次手术。经司法鉴定,女士外伤致左下肢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女士提出,装修公司未按约交付装修房屋,应当知道房主会随时到现场督促施工,另外,装修公司应当知道地板砖上铺设塑料薄膜,会导致人踩踏后滑倒摔伤,但装修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未告知房主,也未设置警示,导致自己滑倒受伤。根据法律规定,装修公司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故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00498.75元。

 

被告的装修公司,坚称己方无责。他们说,在女士受伤前两天,施工就停止了,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只有在工程验收时才能到现场。原告诉称卫生间未设置警示标志,法律规定公共场所、道路施工时才需设立警示标志,房屋的卫生间不属于公共场所,不需要设立警示标志。

 

装修公司说,房子在装修施工中,女士经常到现场,也知道卫生间的地板砖上盖有保护膜。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承揽方要为业主提供安全保障。另外女士在事发当天穿的拖鞋,腿部以前受过伤,容易滑倒。所以,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侵权或违约的事实,女士的受伤与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审判决:房主存在主要过错 装修公司担责三成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女士方与装修公司两方意见不一,调解无果。

 

亭湖法院认为,事发当日,女士到装修房屋中察看,没有告知装修公司,也非双方约定的验收时间,且房屋装修处于停工状态,致使装修公司未能对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尽到口头提醒义务。同时,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入卫生间时,应对地面进行观察并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其跌倒受伤,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装修公司对装修完工,具有安全风险的地方,负有一定的安全提示责任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因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对女士滑倒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酌定装修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合相关证据,亭湖法院认定女士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84638元,一审判决装修公司赔偿女士各项经济损失60391.63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都不服上诉。市中院认定,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涂料胶水倾倒涉案房屋卫生间内,并覆盖塑料膜,导致女士倒地受伤,该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二审女士提供的塑料薄膜,该塑料薄膜为不透明、表层光滑特征,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视察房屋过程中,理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在进入卫生间前,已明知卫生间地砖覆盖塑料薄膜,更应意识到即使塑料薄膜下无胶状物质,薄膜与地砖之间的防滑功能也相应较差,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谨慎行走,而女士忽视潜在危险,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主要过错,故维持一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