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讨要七年前的债务,并在借条复印件上出具了委托书给讨债人,事后讨债人出具了收条给债务人,却说未讨回钱。日前,债权人老钱就遇上了这样一起蹊跷事,不得不将债务人小赵告上法庭。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老钱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为讨陈年债,委托讨债人

 

十多年前,老钱开出租车时认识了同样开出租车的小赵。2006年,小赵因结婚需要,向老钱借款。老钱慷慨解囊,借给小钱10000元,并表示不要利息。小钱出具了一张借条给老赵。此后,小钱还了1000元,余款未能全部还上。而老钱鉴于双方是朋友关系,碍于情面没有多催。两年后,小赵仍未还款。2008103,小赵重新出具了一张9000元的借条给老钱,并表示因发生交通事故,暂无能力还清,待拿到事故赔偿款后两日内即归还。

 

老钱再一次信任了小赵。然而此后小赵一直未还款,老钱多次索要,小赵均以各种理由搪塞。201363,老钱找到了陈某,委托陈某向小赵讨回9000元借款,并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出具了一份委托书给陈某,委托书载明“现委托陈某向小赵收借的9000元。”老钱在下方签名,并写明了委托时间。

 

钱有没有还,三方说法不一

 

此后几个月,陈某一直称未讨得借款。2013109,老钱无奈之下,将小赵告上了通州法院。

 

法庭上,小赵的辩解出乎了老钱的意料。小赵辩称,其结欠老钱借款9000元属实,但201363,老钱出具了一份委托书给陈某,委托陈某前来收款,同年68,其已将9000元借款给付了陈某,陈某当即向其出具了收条。小赵当庭提供了借条复印件,借条复印件反面写明:“今收到小赵还老钱人民币9000元。收款人:陈某”。据此,小赵认为与老钱的借贷已清结。

 

庭审中,老钱承认委托陈某向小赵讨要借款,但并未收到小赵的还款。法庭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找到陈某。陈某作证称,其受老钱委托向小赵催要借款,小赵先后两次共还了1300元,由于小赵讲借款的事不能让老婆知道,其应小赵要求先出具了9000元收条,其余款项并未收到,而收到的1300元尚未交付给老钱。

 

委托讨债有效,老钱被判败诉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小赵曾向原告老钱借款9000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赵是否向老钱偿还了涉案的9000元借款。对此,本院认为,老钱于201363向案外人陈某出具委托书,委托陈某代其向小赵收取涉案的9000元借款,老钱与陈某之间因此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老钱作为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陈某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陈某根据老钱的委托,以老钱的名义向小赵收取9000元借款,有收条为证,应予认定。现陈某认为只收到小赵交付的1300元,无事实根据,不予采信。通州法院遂于日前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老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委托讨债也要防范风险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有的债权人为了讨回债权,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而是委托一些社会职业讨债人或讨债公司帮助解决。由于一些职业讨债人以帮人讨债为业,往往会收取不菲的讨债费用,并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讨债,债权人有可能存在债权未讨回,反而倒贴讨债费用的情形。

 

此外,有的讨债人在讨回债权后,将讨得的钱款占为已有,不交付给债权人,也会导致债权人造成损失。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特别是一些高息借贷,风险非常大。市民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参与。对正常的民间借贷,也要做好风险防范,通过资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避免资金损失。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应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