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车致人死亡 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
作者:刘强 发布时间:2014-02-21 浏览次数:333
近日,淮安市清浦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吕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驾驶电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结合本案民事部分已获赔偿的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