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清浦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吕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法院审理查明,20139121225,被告人吕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淮安市天津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清隆桥大桥桥面时,因疏于观察,致其所驾电动自行车与同向推着自行车行走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已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驾驶电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结合本案民事部分已获赔偿的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