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西河是海门市一条主河流,贯穿了数个乡镇,现在很多70后、80后都还记得小时候在清澈的河水中淘米、洗衣、游泳,他们与这条河有着浓厚的情感。

 

20137月的一天凌晨,在夜色的遮掩下,一辆大型槽罐车驶向海门市通江南路青西河畔。在桥头停车后,两名男子鬼鬼祟祟地下车,将车辆的排水管道对准河道,槽罐内的不明液体汩汩地流入河水,散发出刺鼻的气味。河水在缓缓流淌,在月色下,青西河仿佛发出了呜咽声。。。。。。

 

处理废酸 挂靠槽罐车帮运输

 

天尼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生产工艺常年不变,用硫酸和盐酸的混合液将产品加工后,产生的废酸存放在公司污水处理中心废酸桶里。20136月底,由于该公司废水处理中心开始改扩建,废酸废水的处理能力减弱,经过商议,请叶立为该公司暂时处理部分废酸。

 

叶立拥有一辆槽罐车,平时由他的弟弟叶成管理使用,另聘司机。这辆槽罐车长期挂靠在海门市某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挂靠时说明运输的是八类腐蚀品,约定车辆所有经营风险由叶成承担。

 

得知可以帮天尼公司处理废酸,多了一笔生意,叶成感到很高兴,他告诉司机周开,这段时间会相对忙一些,好做好思想准备。他们每天将天尼公司放置在废酸桶中的废酸转移到槽罐车中,然后运输到处理废酸的化工企业。工作虽没有什么难度,但却相对繁杂,从天尼公司到化工企业的路途也不短,每次叶某和周开运完废酸到家,都已经是深夜,他俩都感到疲累不已。

 

侥幸作祟 倒入河中“省时省力”

 

77晚间,周开像往常一样将装满废酸的槽罐车从天尼公司驶出,准备向化工企业出发。虽然已是晚间,但是车外的气温仍居高不下,空气闷热粘腻,开着车窗并不能使驾驶室内变得凉爽一些。

 

周开擦着汗水,向老板叶成抱怨道:“这天也太热了。”叶成也深有同感地说:“是啊,等运完这趟回来,不知道要几点了。”说到这里,叶成若有所思地停顿了会儿,随即转头给了周开一个眼色:“要不,索性不要运到那个企业去好了,找个地方把废酸倒掉。”听到老板的建议,周开有些迟疑:“这。。。。。。万一被发现了怎么办?”叶成胸有成竹地说:“放心,反正我们要经过青西河,就倒在那里好了,趁着晚上,不会有人发现我们的。”

 

等到凌晨,在叶成的授意下,周开悄悄将槽罐车停在了通江南路青西河边,那里往来行人不多,不易被人发现。下了车,周开抖抖霍霍地将车里的废酸排进河水,内心忐忑不已。让他和叶成高兴的是,整个过程非常顺利。

 

尝到了甜头之后,接下来的两天,从天尼公司运到废酸后,叶成和周开都趁着夜间直接将废酸排到青西河中,十分地“省时省力”。开始时他们心中还有些不安,但是叶成自我安慰的话让周开放下了心中的包袱:“其它车肯定也有这样做的,我们倒的次数又不多,没什么的。”原以为这样神不知鬼不觉,让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们的行径很快就被发现了。

 

市民报警 污染环境落入法网

 

710晚,周开和叶成熟门熟路地将车开到青西河桥头,叶成负责拉管排出废酸,周开拿着手电给他照明。就在这时,一位市民开车经过,这辆印有“废酸储罐”字样的槽罐车引起了他的注意,在看到叶成二人的异常行径后,这位热心市民立马拨打了110报警。

 

面对火速赶来的警察,叶成二人慌了神。正在排出废酸的管道证据确凿,叶成只能支支吾吾地辩称:“这是用来排出洗车的水。”这样的谎言并不能蒙蔽警察,很快槽罐车被扣押,叶成二人也被带去派出所问话。

 

712,海门市环境局对该槽罐车内的液体进行采样分析,监测结果显示该液体的PH值为0.60。依据相关鉴别标准,危险品车罐中液体PH值≤2.0,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调查,从7779,叶成二人先后四次将废酸装入槽罐车后倾倒入青西河中,总计32吨许。如果710日晚上,他们的行径没有被发现的话,又有将近10吨废酸将排入青西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海门市检察院很快对叶成二人提起了公诉。

 

原本以为只是训诫一下、交个罚款便能了事,谁知竟会上升至犯罪的程度,叶成、周开傻了眼。

 

被处刑罚“真没想到会是犯罪”

 

20141月,本案在海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叶成全程低低地埋着头:“我想肯定不会只有我一个人倒进河里的,别人肯定也做过,所以才倒的。。。。。。真没想到会是犯罪这么严重。”与此同时,叶成的女儿在法庭后排看着被告席中的爸爸,眼中始终泛着泪花。

 

面对法官,周开叹气连连:“当时我就不该听老板的,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 早在1995年,周开就因犯盗窃罪被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好不容易回归社会,原想着能好好做人,没想到因一时的侥幸将自己重置囹圄。

 

由于本案系共同犯罪,叶成是主犯,周开是从犯,海门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人叶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审判长、刑庭庭长陆卫东在审判席上痛心疾首地说:“海门是人民的海门,青西河是人民的青西河。虽然现在因为水量基数大,也在不停地流动,河水中ph值测出没有什么大变化,但如果每个人都像你们这样,对我们的子孙后代会有什么影响,你们想过没有?”

 

将污染物倒入青西河中的,一定不止叶成二人。时至今日,青西河水已不如十数年前那样清澈,以往的洗衣游泳,变成而今的望河兴叹。经济的发展难道一定要带来污染环境的恶果吗?青西河不语,河水静静地流淌、流淌。。。。。。(本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