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有反哺之意,羔羊有跪乳之恩。”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本应人尽皆知、天经地义的习俗,如今却被屡屡丢弃一旁。兴化法院西鲍法庭近日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李老汉和李奶奶已过古稀之年,育有四个儿子,如今可以算是儿孙满堂,本该尽享天伦之乐的年纪,却并不能如愿。李老汉2011年下半年被检查出患有食道癌,从此医药不离,期间住院数次。本来就不富裕的二老生活日益拮据,所幸生养了四个儿子,所谓养儿防老。谁知,大儿子对两位老人却是不闻不问,老二、老三、老四还能按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赡养二老。尽管其他三个儿子尚有良知,但大儿子的所作所为另这个家庭都心寒了。于是,二老将四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西鲍法庭受理此案后,多次与老人谈心、了解情况,并表示了对他们生活困难的理解和关心。另一方面,也积极与四个儿子联系,但儿子们都在外地打工,除老大不能取得联系,其余三子都十分配合,也表示会一如既往地赡养老人。只是,二老和其他三个儿子不解的是,老大为何能忍心抛下父母,在父母年迈时竟然杳无音信。尽管法院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还是未能联系上大儿子,但通过法律程序,对大儿子进行了公告。

 

审理后,法院认为四子均有赡养的义务。两原告现已年老且无生活来源,四被告应均担两原告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告李老汉此前治病所花费的医疗费13778.52元,二、三、四儿子已支付了应承担的费用,大儿子应给付原告其应承担的医疗费3444.63元。两原告主张每月生活费1000元,符合本地消费标准及两原告的生活实际所需,应予支持。两原告今后的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由四被告均担。

 

法院判决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简单而易被忽略的法律规定,如今却成为了年迈父母的救命稻草,二老的殷殷期望如今被大儿子彻底地寒了心,实属不该。仅此希望子女们“可怜天下父母心”,常怀感恩之情,善待父母,以报答养育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