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约定效力有限 拒绝还款难被支持
作者:张颖 发布时间:2014-02-20 浏览次数:310
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张某以内部约定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张某与方某系夫妻。2004年,二人以方某的名义向昆山市某银行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后由于夫妻未按时偿还欠款,银行遂将二人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其与方某因感情不和,正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该笔银行债务由方某承担,据此张某拒绝还款。承办法官与两被告沟通了解到,方某的经济状况不太好,无力偿还欠款。二人内部确有此项约定,但实际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张某的辩称难以得到支持。经过多次耐心解释,最终张某愿意承担共同债务,并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
法官提醒,张某和方某尚未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便双方已经离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