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在尽情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风险,也无处不在,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大发不义之财,使许多人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2013年的一天,陈雯伙同王燕让他人制作并开通了虚构的“上海东方证劵投资有限公司”网站,对外谎称可以为该公司的会员提供股票涨跌的信息。陈雯购买了上海市的手机卡及数张以他人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并将手机号码在网站上公布,诱骗股民加入该网站会员。本市居民许成在浏览了该网站发布信息后,与陈雯取得联系加入了该公司的高级会员,并按约定向陈雯提供的以王军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中汇入人民币6860元。其后,陈雯以防止泄密为由,要求许成缴纳人民币50000元的保证金,并承诺每天返利6%,十日后本金将悉数退回,许成遂再向该账户中又汇入人民币50000元。当晚,陈雯、王燕驾车至福建省漳州市,由王燕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转账取现,将钱全部取出。过了几天后,陈雯为稳住许成并获得其信任,遂向许成的银行账户中汇入了人民币3000元,谎称是人民币50000元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润。随后,陈雯通过电子邮件向许成发送了一份“合同”,要求许成按照“合同”,向以周敏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中汇入人民币300000元,用于所谓验资,许成信以为真,遂按照合同及时汇款,收到汇款后,陈雯对许成谎称当日公司业务繁忙,验资款需第二天才能返还。当晚,陈雯、王燕乘车赶至广东省汕尾市,陈雯将人民币300000元拆分并通过网银分别转入其他数个账户,随后俩人在汕头市多家银行,通过自动取款机将所骗赃款取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雯、王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燕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陈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王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