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获刑罚金责令退赔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4-02-19 浏览次数:413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某退赔被害人借款计人民币3483000元。
2009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韩某以支付利息为回报,先后向被害人杨某、袁某某、宋某某等2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计人民币373.30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50000元,已分别按比例发还给各名被害人,本案被害人联名出具书面请求书:被告人韩某身患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身体状况极差,其亲属已替其偿还了部分债务,被害人协商一致请求法院对韩某判处缓刑,以便其偿还被害人的剩余债务。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为偿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被害人的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