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敌“决斗”被判刑 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邹心丽 发布时间:2014-02-19 浏览次数:288
近日,武进法院判决一起“情敌”间用武力解决感情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小王,江苏沭阳人,读书至初中二年级便辍学了,先后在宁波、扬州等地打工。2013年初,未满18周岁的小王交了女朋友田田,他们没事就混迹在网吧、溜冰场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两人交往一个月后,田田便到常州打工,却时不时找各种借口向小王要钱。2013年7月,小王在女友田田的QQ空间里发现了其它男性给小田的暧昧留言,就打电话质问田田。田田对在常州又找了新男友的事也“供认不讳”,小王便责骂田田不但找了新男友,还时常让他汇钱做“冤大头”,田田便找来新男友小陈在QQ上与小王对骂,田田和小陈“激”小王“有种到常州来!”,两个情敌便在QQ上互留了电话号码,约好8月在常州见面,用武力一决胜负。
2013年8月,小王带着一个老乡来常州武进郑陆“赴约”,在郑陆车站双方见面后,小王便问小陈“打还是不打”,小陈不但不理他,还在小王面前和田田搂搂抱抱,看得小王妒火中烧,从侧面推了小陈肩膀一下,小陈也不甘示弱来了一脚飞毛腿,小王便从裤子后面的口袋里拿出一把早就准备好的水果刀,朝小陈身上连捅了几刀。看到对方身上鲜血直流,小王和老乡赶紧掉头就跑。小陈则被送往武进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小陈左侧胸部及左侧肩背部多处戳伤,左侧血气胸、肺部感染、左侧部分肋骨骨折及全身多处皮肤刀砍伤,已构成重伤。案发后小王家与小陈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给小陈16万元作为各项损失的赔偿,得到对方谅解,
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小陈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当今社会,未成年人过早恋爱,遇事易冲动,加上有的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家庭关爱,是非不分,容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一个身受重伤,一个身陷囹圄,小小年纪为情付出如此惨痛代价,令人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