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占鹊巢”无理由 法院判决要担责
作者:冯国丽 发布时间:2014-02-19 浏览次数:301
近日,金湖法院受理一起村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被处罚的案件。原告涂沟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称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6月份,强行在属集体所有的3.1土地上种植水稻,致使原告无法就该地块对外招标,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现请求排除妨碍,判决被告交还土地并赔偿损失2480元,
原来,被告李某某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对涉案农田的所有权,原告将收益相对较差的涉案农田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符合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被告在原告采取农田招标承包之前强占农田并种植农作物,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集体所有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被告的侵占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在当年对其所有的涉案农田享有收益权,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扣除水稻的种植成本后由被告赔偿800元/亩损失,合计3.1亩,共赔偿损失24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