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贪玩浴室失察 双方责任各半
作者:任中书 发布时间:2014-02-19 浏览次数:269
家住东台的少年王某,洗浴时割伤手指,状告浴室赔偿损失,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双方责任各半。
2014年初的一天,王某与同学赵某、李某在东台某浴室洗浴,洗浴后三人至包厢休息,后在另外包厢的三名同学知晓后也来到该包厢。因包厢内床位有限,王某、赵某等人遂坐在包厢门后的地毯上。赵某无意间发现门后有一根铝合金装饰条变形便叫其他同学一同围观,王某见此情景,便用左手上下滑动装饰条,导致中指割伤并出血,后被同学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治为皮肤裂伤。
王某认为自己手指被割伤,血流不止,某浴室却无人问津,报警后某浴室仍然不予救助,虽经医院治疗,手指感觉神经功能仍未回复,且手上留下了永不褪去的疤痕,请求法院判令某浴室赔偿各项费用计9000多元。
某浴室负责人声称王某及其同学于包厢内休息时,声音较大,遭多名顾客投诉,经服务员提醒后仍无改观,有监控为证,其已尽到提醒顾客注意安全等义务,王某受伤是由于不听劝告,任性妄为所致,自己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某至某浴室洗浴,该浴室应加强对洗浴场所管理,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洗浴环境。王某手指被割伤,与某浴室包厢铝合金装饰条变形存有缺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某浴室负有过错;王某在发现某浴室包厢铝合金装饰条变形后仍用手触摸,其自身亦负有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经审核,王某主张的各项费用中仅医疗费予以认定,另酌情考虑适当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500多元,就原告主张的补课费、精神损害费、预先支付的后续治疗费等计8000多元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