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商铺委托镇江某房屋托管公司管理经营后却没能收到租金,于是房主将托管公司告上法庭。目前,该案在镇江润州法院调解下得以解决。

 

2009921,文某、沈某与镇江某房屋托管公司签订一份《商铺托管合同》,将两人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某工业品城的一间营业用房、一间办公用房委托托管公司代管。托管公司负责对外出租并进行管理,并向文某、沈某缴纳租金,租期十年。

 

双方约定,租金回报按房屋合同价34万元的比例计取。第一年2%,以后逐年递增1%,第七年至第十年8%,租金每半年兑付一次。

 

20123月始,托管公司开始拖欠租金。2013117,文某、沈某向托管公司发函,要求托管公司支付拖欠一年多的租金,同时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商铺托管合同》,收回了托管房屋。截止收房之日止,托管公司尚欠原告租金共计27130元。文某、沈某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该案系该院首例信托纠纷案件。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本案中,两名房主将其所有的商铺委托托管公司出租并进行管理,托管公司按房主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租赁合同并向房主缴纳租金,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完全符合信托纠纷的上述特征。

 

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托管公司支付文某、沈某房屋租金27015元;文某、沈某给付托管公司物业费2331元、公共维修基金4900元。调解协议订立后双方按期履行了各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