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打“小报告”引发殴打 学校消极作为判担责
作者:姚燕 发布时间:2014-02-19 浏览次数:265
许玉亚知道冯燕、李聪、郝倩三位女同学准备殴打其他同学,于是向校方汇报了此事,校方在批评了那三位同学后,班长许玉亚却被三位女同学拉到校外殴打,导致许玉亚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手食指近关节指骨骨折。日前,泗洪法院审结了此案。
许玉亚、冯燕、李聪、郝倩均是未成年学生,同校不同班,许玉亚是别班班长,一天,许玉亚听说冯燕、李聪、郝倩要去打某位同学,于是许玉亚就向班主
回到家的冯燕、李聪、郝倩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觉得许玉亚是“狗逮耗子多管闲事”,正是因为许玉亚的告密行为,导致人没有打到,三个人反而被老师教训一顿,想想心里就越来越不服气,于是三个女生打算报复许玉亚。这一天,在放学路上,见许玉亚一个人回家,于是三个女生对许玉亚一顿暴打。打完后,许玉亚就报警了,公安局对三个女生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许玉亚当时就住进了医院,共住院23天,后转至县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合计4700.1元,出院后许玉亚将三名施暴者及学校告上了法庭,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中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许玉亚诉称,
被告冯燕辩称,系原告过错,动手在先。
被告李聪辩称,依法承担责任。
被告郝倩辩称,被告没有参与打仗,不应该承担责任,应由被告鹏程中学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等费用花费太高。
被告鹏程中学书面辩称,事故发生于校外,被告已经在校内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另已先行垫付医疗费2700多元。
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被告鹏程中学已先行垫付医疗费2776.8元。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三被告因对原告报告他们欲殴打他人导致被批评一事,对原告心生怨恨并共同殴打原告,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冯燕辩称,系原告过错动手在先。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被告鹏程中学辩称,事故发生于校外,被告已经在校内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期间原则上应当采“门至门”的原则,例外情况下,也可以适当扩张。本案中,事故的起因系发生于校内及工作期间,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被告鹏程中学应当能够意识到原告有可能受到三被告等人的报复,却因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仅对被告等人进行了简单的批评教育之后即让原、被告双方自行回家,导致原告于校外被三被告殴打致伤。故本院认为,被告鹏程中学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经本院审核医疗费470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23天=414元;营养费11元×23天=253元;关于护理费,因原告左手食指近关节指骨骨折无两人护理之必要,另原告父母系农村居民,故核定护理费23天×33.43元=768.89元;二次手术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酌定1000元,交通费,虽原告未提供证实票据,但确为必要费用,本院酌定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许中华、李业亚、杨以先连带赔偿原告许玉亚4459.19元(已扣除2776.8元),被告鹏程中学亦应赔偿原告许玉亚4459.1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法定代理人或被告鹏程中学之间任一债务人清偿或被执行后,其他债务人之债务消灭。(文中人物、单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