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如东法院对去年如东洋口“9.19游艇海难事故2名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健、丁年庆因犯重大责任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3919中秋节,被告人于健、丁年庆在被告人于健私建的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码头进行载客出海旅游。当日14时许,被告人于健、丁年庆先后接纳了潘某等12名游客乘坐被告人于健管理并经营的经改装无任何登记手续的80马力的快艇。经被告人于健认可,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被告人丁年庆驾驶该艇带游客出海游玩,于健安排叶某上船协助丁年庆进行海上作业。期间被告人于健、丁年庆二人未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让游客穿戴救生衣以及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在游客提出超载的情况下,被告人丁年庆表示“没关系,一会儿就到”后,仍驾驶该艇出海。该艇向海中行约数分钟后发生倾覆,艇上十四人全部落水。被告人于健随后赶到,在被告人于健、丁年庆等人积极营救下,共有八人生还,另有冯某等六人死亡。

 

该事故发生后,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由南通市安监局牵头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了《如东洋口“9.19”海难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无证人员驾驶无合法手续的小型船舶,严重超额载客出海,导致小型船舶倾覆,加之未给所有游客穿戴救生衣,是导致这起事故和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同时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健、丁年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于健、丁年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健、丁年庆认罪态度较好,事发后积极施救,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后果及二被告人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