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种子3000余斤 一审被判7年
作者:陈小平 张东芝 发布时间:2014-02-18 浏览次数:375
明知从农户手中购来的是“扬稻6号”公稻,却偷梁换柱自行包装冒充“中旱209”旱稻稻种出售,致使427.9亩水稻全部绝收。日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销售伪劣种子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从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朱港村农民凌德亮处购买“扬稻6号”稻米3500余斤,并私自使用印有“中旱209旱稻种子”标识的包装袋将上述稻米进行包装,后将该包装过的稻种卖给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种子经营户韩某,并谎称该稻种为“中旱209”,且与韩某意欲购买的“绿旱1号”稻种一样,即都能采用直播的方式种植,且生长期相同。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中旱209”稻种分两次卖给韩某1764斤、1564斤,共计3328斤,销售所得款项11624元。韩某在自己销售“中旱209”稻种的同时,将其中的1110斤分给同样经营种子生意的亲戚邱某侠销售,二人主要将稻种卖给沭阳县悦来镇、耿圩镇、陇集镇等地的农户,并在销售时告知张俊贤、戴禄林等购买者该稻种为直播的旱稻稻种。2012年9月份,购买上述“中旱209”稻种的农户陆续向韩某、邱翠侠反映所种水稻未长稻穗,韩某遂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此时刘某某才告知韩某所卖稻种并非“中旱209”,而是其购买的散装稻米“扬稻6号”。经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给韩某的“中旱209”稻种与中国水稻研究所提供的“中旱209”稻种为不同品种。据调查统计,播种上述“中旱209”稻种的427.9亩土地全部绝收。经鉴证,因假冒种子造成水稻颗粒无收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8268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扬稻6号”稻种不是“中旱209”稻种,而使用印有“中旱209”标识的包装袋包装并冒充“中旱209”稻种予以销售,使种植该稻种的农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连线法官■
宿豫法院承办此案的审判长陈静告诉记者,所谓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种子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种子、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种子和劣种子。
在假劣种子的认定上陈静说: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扬稻6号”稻种不是“中旱209”稻种,而使用印有“中旱209”标识的包装袋包装并冒充“中旱209”稻种予以销售,无疑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销售假种子的行为。
陈静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要尽量到证照齐全的种子销售部门购买;尽量不要购买散装种子,要买有正规包装的,并要仔细查看包装有无拆包痕迹,同时要留意包装袋或内标签上所列的品种名称、审定编号、经营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以及适种区域等最基本的标注事项;购买种子后,一定要注意索要发票,并核对发票的印章与经营单位的名称是否一致,填写种子的名称与包装袋上的种子名称是否一致,种子包装袋上有编号的,也要在发票上注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