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48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该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泰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魏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魏某系泰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5月,魏某以其公司名义与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销合同。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魏某以履行此合同为由,通过江苏某有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骗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贷款人民币480万元。次日,被告人魏某将上述钱款分别转至上海某建材经营部及上海某物资经营部用于偿还债务,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魏某未予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江苏某有限担保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已代其偿还全部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泰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被告人魏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泰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魏某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单位泰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泰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且所骗贷款已由担保公司归还银行,被告人魏某缴纳部分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