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菜场送菜时,前面一辆面包车挡在路中央无法前行,送菜人便与车主产生纠纷,哪知一言不合动起手来,结果致人轻伤。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1年暑假的一天,被告人王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到菜场帮其姐姐送菜。在菜场东边的水泥路上,王某发现李某的面包车挡住了去路,因此,王某便下来和李某理论,要求李某将车子开走,不料由于出言不逊,两人起了冲突。王某仗着自己年轻便一把卡住李某的脖子,朝着李某的肚子猛打了一拳,然后又在他脸上打了一拳,紧接着将从李某手中抢来的车钥匙,用力戳在李某的嘴上,结果导致李某嘴角流血,倒在地上。经句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