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签订后 房主反悔不履行赔了七万
作者:庾勤泉 王昌栋 发布时间:2014-02-18 浏览次数:410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方如数付清定金,但卖方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房与过户手续,又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其返还定金并赔付违约金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共赔偿买主7万余元。
2013年6月,买方肖楚与卖方林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肖楚购买林丰拆迁房一套,每平方价格为5500元。因未拿到房,实际总价无法敲定,故肖楚在合同签订时先交定金2万元,待林丰拿到房时,肖楚再支付总房款的70%给林丰,过户时结清全部余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若有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若逾期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肖楚当即支付给林丰定金2万元。
到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肖楚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现房屋总价为46574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462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林丰返还原告肖楚定金2万元,支付违约金46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合计7万余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林丰拒不履行,案件随之进入执行阶段。法官多次传唤林丰到庭配合执行,林丰不予理睬,同时在对林丰的财产调查中法官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前往民政部门调取其婚姻登记信息,追加林丰妻子马晓兰为被执行人。在对马晓兰的财产调查中,执行法官发现其在一家银行有存款,足够支付执行标的金额,于是当即作出强制扣划的决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