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邱某因为治疗方案和医药费支付问题,先后与医院和肇事者产生了纠纷。因为协调无果,邱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边报警求助,一边向新闻媒体寻求帮助。事后,闻讯赶来的新闻媒体,不仅拍下求助者痛哭流泪的画面,还播放了相关视频。在这种情况下,邱某因怀疑警方故意丑化自己的形象(提供了处警视频),。因此,不仅将扬州警方告上了法院,还以警方侵犯人格尊严为由,要求我市公安部门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因治疗方案生纠纷  伤者报警寻求帮助

 

今年40多岁的邱某,是扬州某企业员工。20137月初,骑车下班的他,经过市区某繁华路段时候,与驾驶摩托车的胡某发生碰撞。邱某称,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热心市民帮其拨打了110报警。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现场查勘的情况显示,摩托车主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邱某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这就意味着,邱某轻微受伤的医药等治疗费用,均由于胡某独立承担。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根据邱某自己的要求,胡某将其送往附近某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由于伤情并不严重,医生在为邱某检查以后,建议他回家休息几天。一个多月以后,邱某以身体不适为由,再次前往医院要求检查。因为身体并无大碍,医生只能根据邱某的要求,帮其进行复检,这引起邱某的不满。邱某认为,自己出现身体不适,就是因为肇事引发的病情。此时,医生没有积极帮助自己治疗“疾病”,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就在邱某指责医生之时,陪邱某一起前往医院复检的胡某发现,邱某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竟然“装病”。因此,胡某拒绝给付邱某的治疗检查等费用。据悉,因双方协商无果,邱某先后两次拨打报警求助电话。

 

痛哭画面被媒体使用  求助者称形象被丑化

 

20138月的某天下午,处警而至的民警,出于取证需要,对处警过程进行了画面拍摄。面对出警而来的民警,倍感委屈的邱某,不仅诉说自己的不幸遭遇,还要求警方务必帮助自己维权。据悉,原来,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出于安全需要,邱某竟对身体多个部位,进行逐一检查。因为部分检查项目,超出了交通肇事的检查范围,胡某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拒绝给付邱某医疗检查费用,这让邱某非常窝火。。邱某认为,胡某的行为,就是在推卸责任。但为给自己日后维权留下证据,邱某要求医生在诊疗病历中记载:“邱某部分医疗行为,是自身要求,肇事车主不愿承担医药费损失。”

 

在复检费用支付上,邱某与肇事司机发生矛盾后,为督促公安部门公平公正地调解双方纠纷,邱某随即拨打了某新闻求助热线。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为维护双方权利,民警通过视频拍下处警的所有过程。这其中,就包括邱某痛哭流泪的画面。事后,闻讯赶来的记者,不仅采写了相关新闻,还使用了邱某痛哭流泪的画面,这却激起邱某的怒火。邱某认为,新闻媒体使用自己痛哭的画面后,不仅丑化自己的形象,还构成了侵权。

 

当事人向警方索赔百万  警方认为索赔毫无根据

 

邱某认为,新闻媒体使用自己痛哭流泪的画面,虽然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还导致原告名誉权受到侵害。但鉴于画面是由警方提供的。因此,邱某以警方侵权为由,将公安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精神抚慰金。因为邱某自始自终认为,新闻媒体使用自己痛哭流泪的画面,不仅是警方提供的,还是出自民警处警过程中拍摄的视频资料。

 

“原告的索赔要求,毫无根据。”我市公安部门认为,被告出警过程中的录像行为,不但符合程序规定,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此外,公安部门未向新闻媒体提供原告诉称的资料。为了还原事实的真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邱某报警寻求帮助以后,为扩大影响,专门寻找新闻媒体,采访了公安部门。因此,公安部门认为,民警拍摄处警过程并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

 

拍摄出警过程符合规定  法院驳回天价侵权索赔

 

近日,邗江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拍摄出警过程符合规定”。这就意味着,拍摄出警过程不构成侵权。相关审判人员认为,所谓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一般包括侮辱和诽谤两种。前者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词语或行为进行侵犯;后者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本案中,派出所民警根据110指令出警,并在出警过程中进行现场摄像的行为,符合程序规定,并无不当。而原告邱某亦无证据证明,新闻媒体使用有关原告痛哭留流泪的画面(内容),是由被告派出所出警时拍摄提供的画面。此外,鉴于新闻媒体使用有关本案原告的画面及评论,均符合基本的客观事实,即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的天价侵权索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