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住在同一村落的王某本是翁婿,王某系上门女婿。2009年左右,由于李某大女儿、王某之妻的病逝,翁婿二人就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砌的楼房的财产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20127月,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书,王某承诺给付李某人民币105000元,分别于2013130日前给付原告李兆林人民币30000元、于20131231日前给付原告李兆林人民币25000元、于20141231日前给付原告李兆林人民币25000元、于20151231日前给付原告李兆林人民币25000元。

 

然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39月,李某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到期的未付款项30000元。执行法官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是个货车司机,在其名下登记有车辆,遂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的查封。之后,多次找被执行人,均因被执行人在外跑业务无法找到,打电话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从不接听。

 

20131115,根据申请人的电话,执行法官驱车到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正在家中洗车,执行法官要求其到法院处理此事,遭到王某的强烈抗拒。在法警和执行法官的强硬态度下,王某被强制扣押到警车上。到法院后,王某态度发生转变,向法官表明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并积极要求和申请人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只要王某在201312月底前给付23000元,李某愿意放弃本案的其他执行请求。

 

2013年底,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再次出尔反尔,执行法官打电话给他不接,执行法官和法警几次去其住处也避而不见,逃之夭夭。甚至在腊月29夜到其家中,也是扑了个空。王某的行为令申请人异常愤怒,也令执行法官十分失望。年后,在元宵佳节这天,执行法官安排申请人家属盯梢,终于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身影。执行局立即布置警力和车辆,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达到被执行人王某家中,将人带至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解释了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王某感到了法律的威慑,将车辆变卖给二手车公司,并试图以23000元解决案件,但由于此时的申请人已经不同意原和解方案,最终,王某以30000元全额履行此案才离开法院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