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毁坏财物 赔偿悔罪被判缓刑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2-17 浏览次数:297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葛双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双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葛双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双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量刑情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后又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确实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