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情绪激动来到法院起诉,声称自己的亲家周某和朱某合伙诈骗,利用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其财产百万余元,要求追究周某和朱某的法律责任。

 

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说起。2011年,刘某投资在本县搞农村小区建设,一开始搞得风风火火,当工程做了一大半,都快封顶了,却因手续不全而被迫停工,刘某也因此欠了大量外债,债主听到消息后纷纷找上门讨债,并声称要上法院起诉。

 

为了逃避债务,刘某一边安抚债主,说手续很快就能办好,到时候可以预售房屋回笼资金,一定不会少大家的钱。另一边,刘某开始与家人和亲戚商量办法。在刘某的儿女亲家周某的建议下,他最终定了一个办法,就是将财产先转移到亲家名下,由周某的表弟朱某作担保。于是刘某拟了一张借周某80万元的借条,朱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201112月份,周某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调解:以刘某承建的在建房屋和汽车折抵欠周某的80万元欠款,刘某一百多万的资产全部被周某保全。2012年刘某去了外地躲债。

 

2013年,刘某又回到泗阳,发现自己承建的在建房屋和汽车全部被周某转移给了第三人,这时刘某才恍然大悟,自己原来被周某和朱某合伙给骗了。

 

刘某向泗阳法院申请了再审,再审将对原虚假诉讼予以纠正,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案件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诉讼形式以达到其目的。本案中,原审原告周某与原审被告刘某之间根本就不存在8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审被告刘某为保全自己的财产在明知无资金往来的情况下与朱某一起向原审原告周某出具借条,原审原告周某在明知是虚假借条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其行为均已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审案件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虽作为受害人,但仍逃脱不了法院对其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制裁。法官提示:投机取巧之事不能做,违法行为只能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