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腿米胫骨粉碎性骨折,到被告县某医院治疗,被植入钢板,不料在其出院10个月后再次复诊发现其骨不相连,内置钢板断裂,被告处医生立即给原告进行了第二次骨手术。原告认为造成其骨不相连,钢板断裂导致其右下肢肌肉萎缩、右踝关节功能障碍是因为医院钢板质量不合格、医生手术不规范。遂多次要求医院赔偿,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医院不赔偿原告就不出院,一住就住了三年,期间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201112月,原告诉至法院认为此属于医疗事故并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不同同意赔偿,自己的行为符合治疗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这起案件双方分歧较大,时间跨度长,承办法官多方的奔走,从人情、从社会和谐的角度从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入手,多次耐心的给双方当事人做法律释明和矛盾化解工作,喻情于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三年恩怨,一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