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解使民事案件结案的优势很多: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矛盾扩大升级,达到案结事了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调解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不高,许多案件最终又进入到执行程序,由于调解案件多数没有采取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这就成为了“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丹阳法院采取三项措施,提高调解案件的自觉履行率。

 

不片面追求调解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在综合考虑案情、当事人诉求、案件处理效果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关注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对确属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决不片面追求调解。   

 

注重当庭履行。承办法官要充分考虑调解后的执行情况。对于案件标的不大或者履行义务一方是外地当事人的案件,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庭履行。

 

加强法律释明和诉讼引导。在诉讼各个环节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诉讼指导,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承办法官要耐心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向当事人说明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避免当事人产生认为调解书没有强制效力的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