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尾随掳钱财 劣性不改又获刑
作者:王玉林 发布时间:2014-02-14 浏览次数:276
钟波,自初中缀学在家后,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年仅24岁就已经是“五进宫”了。2005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短暂的社会经历,就已经劣迹斑斑。钟波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仍不思过,2013年8月,又因犯抢夺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钟波在受到多次司法机关的处罚后,其父母感到对其教育的无奈,而对钟波放任不管。此时的钟波索性破罐子破摔。钟波购置了一辆摩托车用于作案。2013年7月18日晚,钟波驾驶刚刚购置的摩托车,尾随骑电动车下晚班的妇女余华至泰州市海陵区泰山公园西门附近,钟波见此时车辆和行人稀少,便加速从被害人余华左侧超车,飞车抢走余华挂于车龙头上的手提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00元及价值人民币700元的手机一部。第一次抢夺得手后,钟波更加有持无恐,又于7月20日晚在泰州市姜堰区第四中学附近的红绿灯处,趁行人朱萍不备,抢得其手中的提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600元及价值人民币259元的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很快于2013年8月1日就将钟波捉拿归案。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钟波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钟波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钟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波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钟波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再次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庭后,笔者在与钟波谈话中了解到,其内心也想走出这个屡犯屡罚的怪圈,可是其父母及周围的人对钟波早已失去了足够的耐心,钟波总感到自己是一个被亲情和社会遗忘的人,因而笔者觉得对待象钟波这类人的心理疏导极为重要,作为父母有责任、社会更有义务帮助他们,帮助其树立生活的自信心,走出自我,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益的人。(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