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作者:金永南 发布时间:2014-02-14 浏览次数:729
1月21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审结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通州法院以此案审理为契机,以案警示,在休庭评议期间召开集中执行法制教育大会,近200名被执行人旁听庭审。法制教育大会上,12名被执行人当庭履行399400元,执结案件10件,6名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被当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分别予以司法拘留12-14天。
做生意欠下债务,成为法院被执行人
施某系南通市通州区川港镇人,小学文化的他,16岁就到厂里打工,后来还开过拖拉机。施某曾有过两次婚姻,两任妻子给他生下了两个儿子。前妻王某和施某在2008年左右离婚。离婚后,王某仍不时住在施某家中。
施某早在几年前就开始做家纺生意,但并未赚到多少钱。2008年左右,施某开始拖欠生意合作伙伴的货款。田某曾有布匹卖给施某,7万多元货款,施某一直未能支付。蔡某也是施某生意上的伙伴,被施某拖欠了20多万元的货款。施某还向银行借款,作为周转资金,还为他人借钱提供担保。2009年8月份以后,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某偿还借款。据法院统计,施某目前尚有13起执行案件未能结案,执行标的额有300多万元。
家有厂房出租,租金却不还债
2008年左右,施某在家中建了二层楼房,底层作为厂房,二楼作居住用房,面积有近700平米。由于欠下不少债务,经常有债权人上门讨债,施某生意难以为继。2009年开始,施某的生意再也做不下去了,也无法在家中居住,不得不四处躲债。法院执行人员上门执行,已很难找到施某本人。在此期间,施某仍然通过遥控指挥,于2010年在家中又建了几间平房,准备出租谋利。2009年10月23日,法院对施某的两层楼房及7间平房进行了查封,并在建筑物上张贴了封条。但不久后,封条就被人撕毁。
2010年起,施某在明知厂房和平房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为了避免自已出面出租房屋而被法院扣押租金,施某找到其前妻王某,由王某出面书写了租赁协议,将厂房以36800元一年的租金租给了杨某,并在协议上注明施某是转租人,王某作为证明人在合同上签字,以证明施某未从转租中获利。租金也由其前妻王某经手收取,再由王某转交施某。2011年,施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法,将房子以52600元一年租给了他人。施某收到房租后,一分钱也未交付给法院。
被抓获后哭穷,身上搜出十余张银行卡
法院在对施某的房屋进行查封后,一直努力查找施某的下落。每年过年及正月,法院都要派人上门查找,但一次又一次无功而返。法院甚至在施某住所地及附近集镇张贴了公告,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知,但仍未能找到施某的下落。
2013年7月19日,有当事人发现施某借用的一辆汽车在某汽车修理店修理,迅速将该线索通报给了法院。执行人员立即赶往修理店,将欲取车的施某抓了个正着。
被抓获后,施某供述,自己这几年来,花几千元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一直在外做卖床上用品的小生意,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车子也被卖了。而所收的房租,部分偿还了亲戚的债务,还有部分给了前妻王某。对此,前妻王某并不认可,王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陈述,收的房租都给了施某。
法院对施某进行了搜查,一查竟发现施某身上有6张银行卡、5张存折,其中一张存折是以其母亲名义开户。执行人员在施某身上还搜出一张莫泰酒店的VIP会员卡。据施某交待,以其母亲名义开户的存折,是为了防止法院冻结账户。而法院通过调取银行账户发现,施某在银行账户上有多次存取记录,其中2013年2月支付一笔汽车修理费就达4000多元。
恶意逃避债务,身陷圄囹终悔迟
通州法院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施某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2013年8月1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对施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于同月15日予以逮捕。
法庭审理中,施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想到逃避执行的后果有这么严重,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理。而其家人在施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筹集到97000元送至法院,代为履行执行义务。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仍可入罪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债务人逃废债务、规避甚至抗拒执行是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顽疾。据统计,在每年执结的案件中,有财产的被执行人 80%以上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5%,消极等待执行的约占15%。
“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蔑视司法权威,利用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喻峰新局长说,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不但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律的尊严、社会诚信建设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据该案的一审审判长李振男介绍,在被执行人仅具备部分可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应依其所拥有的财产或履行能力作为可执行能力的判断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施某收取房屋租金近9万元,远远高于其法定基本生活保障,虽然欠债300多万元,但仍应视为有部分的履行能力,其故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应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