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女,我市刘浩人。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经本院20121216日对其与养母陆某赡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承担13000余元医疗费,另自20131月起,承担陆某每月生活费350元。本院于20121228日将判决书邮寄送达至张某家,遭拒收陆某于201326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要求被告人张某支付医疗费13000余元,2013年上半年度生活费2100元。本院执行局立案后,以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被告人张某发出执行传票,要求张某3次至法院谈话,被告人张某均未按规定至本院接受谈话。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另查明,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事实,并按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向陆某支付了医疗费和生活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有坦白、自愿认罪的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