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元的玉镯卖到上万 同伙三人以诈骗罪伏法
作者:晓新 发布时间:2014-02-13 浏览次数:279
“这果然是块好玉”,“这个玉镯得值不少钱吧”,“呀,这可是清代的真玉啊”,2013年5月的一天,山东某菜市场附近,一伙人围着一个卖玉器的老板在有声有色的讨论着这个玉镯的价钱,人群中一个人尚某平时就有收藏玉器的习惯,见众人都说这玉镯值钱,心想今天花点钱买下,说不定日后就翻番的升值了,便上前询问价格,老板邵某说1万块,一分不能少,尚某一听这么贵就动摇了,这时旁边的俩人孙某和彭某继续“煽风点火”,“这么好的玉才一万块,日后恐怕这个价很难买到喽”,尚某爱玉心切,一咬牙,取了钱买下了这个玉镯。回家后找来几个懂行的人炫耀了一番,大伙都直呼他上当了,尚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后经鉴定,该玉镯为现代工艺品,价值人民币20元。
三人轻易的赚到了一笔钱,继续“招摇撞骗”,又来到邳州市某街道旁“故伎重演”,这次又很快吸引到了一个喜欢收藏玉的“粉丝”,仍然是一个价值20元的玉镯,三人却要价一万,最终买家王某一番价格厮杀到5000元买下了这个玉镯。
2013年5月22日,三人在邳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邵某退还全部涉案赃款人民币1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江苏邳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彭某、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另查,被告人孙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遂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