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分房条款无效 上门女婿被“净身出户”
作者:尹丛丛 发布时间:2014-02-13 浏览次数:440
50多岁的老赵将七年前已离婚的前妻周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现住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近日,昆山法院审结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最终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20多年前老赵和家人一起来昆山打工并在此定居。后经人介绍老赵认识了本地女孩周花。考虑到周家没有男孩,赵家却兄弟众多,于是双方商定老赵做周家的上门女婿,同周家父母住在一起。老赵和周花婚后的日子倒也过得平静、幸福,但妻子让儿子姓“周”的决定让老赵的自尊深受伤害,加之家中大小事情均由周父做主,多年的压抑与不满终使老赵夫妻于2006年协议离婚。此时,曾经的老宅已拆迁为3套房屋,念及十几年来老赵对周家的贡献,两人约定其中一套拆迁房归老赵;另外两套归周花。7年来,老赵一直住在这套拆迁房中,以为离婚协议一签房屋就理所当然成为自己的了。然而,直至今年年初才知真正拥有房屋需办理过户手续,当他欲过户时周父拒绝协助办理,老赵一气之下,将其前妻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房屋系由原老宅拆迁所得,根据宅基地的性质,该拆迁房的所有权人为周父及其家人,周花无权单独处分;且老宅建造于老赵夫妻结婚前,在居住期间老赵也未对该房屋有任何添附,故离婚协议中双方的约定侵犯了其他房屋共有人的利息,属于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了老赵的起诉。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己方所有,因此婚前一方的房屋另一方并不因结婚而自然成为共有权人。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个人所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本案中原告系入赘女婿,拆迁房屋建造于原、被告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周父及其家庭成员,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也未在该房屋上做任何添附,故该拆迁房屋并非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原告并非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被告周花对房屋并无单独处分权,离婚协议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分割的约定无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登记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未经登记,老赵无法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双方的离婚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条款。广大民众一定要明确权利归属,切勿像老赵20年上门女婿生活换一张没有效力的“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