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让车辆进入商业区,于是设起了路障,可这些路障却让路过的行人吃了苦头。近日,金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路障设置过低,导致行人绊倒骨折的案件。

 

徐某于2012年某日晚7时许步行至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商业区时,不慎被阻止车辆通行桩绊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出院时医嘱卧床休息。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商业区的管理人,在对该区进行日常管理服务时应及时发现该区的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因该区的阻止车辆通行桩高度不够,有可能影响行人安全,被告管理上存在瑕疵。原告被阻止车辆通行桩绊倒,造成损害,与被告管理上存在瑕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对路面疏于观察,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