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东台的王大妈怎么都没想到,参加喜宴吃得正开心竟突然弄折了腿。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李大妈的儿子结婚邀请王大妈来喝喜酒,婚礼当天王大妈早早地来到李家参加婚宴。赵某、钱某、孙某合伙从事个体帮厨,李大妈儿子的婚宴由其承办,婚宴所用锅、碗、桌、凳等用具均由赵某三人提供。婚宴开始没多久王大妈所坐的塑料凳凳腿突然断裂,王大妈猝不及防跌倒在地,即由他人搀扶回家。休息了一夜,王大妈觉得疼痛难忍,打电话告诉李大妈她前一晚跌倒的事情后即前往东台某乡镇医院做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检查后第二天,王大妈到东台某骨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王大妈向法院要求赵某三人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结案后王大妈继续治疗,于喜宴跌伤后的第二年进行了左股骨头置换手术,并由东台人民医院进行了法医学鉴定。初次诉讼时王大妈伤情尚不能评残,且之后又发生了股骨坏死的事实,遂王大妈于置换手术后再次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赵某三人赔偿损害。由于钱某、孙某对鉴定意见部分不服,申请对王大妈股骨头置换手术与喜宴受伤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大丰市人民医院鉴定认为喜宴受伤是王大妈进行股骨头置换手术的主要原因,王大妈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大妈确在婚宴上因赵某三人提供的塑料凳凳腿突然断裂而跌倒致左股骨颈骨折,且经已生效的判决书予以确认。王大妈跌伤造成左股骨颈骨折是其须进行左股骨头置换手术的主因,所以手术相关损失应由赵某三人承担80%,其他合理损失由赵某三人全部承担。

 

一场喜宴一晚时间,纠缠三年,痛苦一生,真是安全问题休轻视,莫让喜事变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