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个中年单身汉,经媒人介绍和丧偶的张某组成家庭,帮助张某抚养年幼的孩子,三年后继子赵某外出打工,十年后王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张某却将王某送回老家,不再理王某,还要和王某离婚,于是王某将继子赵某诉至泗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现该案已审结。

 

王某由于兄弟挺多,家庭不富裕,一直没找到老婆,1999年,他听说邻村的张某死了丈夫,正在找对象支撑家庭,就托媒人去说,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两人觉得还不错。

 

2000年,两人领证结婚,王某正式到张家生活,和张某一起抚养孩子,当时张某的女儿12岁,儿子14岁,结婚后王某就一直在张某家生活。结婚后的前几年,王某在家里面做小工赚钱养家,后来就一直在外面打工赚钱。

 

虽然王某收入并不是很多,但每次赚到钱也都交给张某,用于两子女读书及家庭共同生活,两人的关系也不错。后来孩子长大了,也都出去打工,一家人的生活渐渐好起来。

 

谁知2010年,王某在医院检查出患有脑血栓,造成肢体丧失功能,构成残疾,不能再负重劳动。没有了收入,还需要花钱治病,一年多下来,渐渐地张某觉得家庭负担加重,手头很紧。此时两个孩子已经长大成家,不再和老人一起生活,张某觉得负担不了,就于2011年将王某送到了王某的弟弟家,不再一起生活。

 

两年过去了,王某手中的积蓄渐渐花光,每月有政府补助200元左右,无其他收入。他多次想回到张某家都遭到拒绝,和好的希望也越来越小。

 

王某老是找回来要和好,张某觉得拖着不是办法,随后到法院起诉和王某离婚,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认为张某遗弃自己,养子赵某也也没有对自己尽赡养义务。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每月给付王某赡养费300元。

 

被告赵某认为,王某在张家的时候多在外打工,并没有直接抚养孩子,都是母亲张某抚养的,自己17岁就出外打工自己养活自己,靠家庭的生活只有3年,王某也有尽到抚养义务,不同意给付被告赡养费。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尊老、养老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与被告形成继父子关系,王某到张某家生活时,被告尚年幼,王某与张某共同生活近十年,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对被告尽到了相应的抚养义务。现王某因脑血栓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被告应该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王某患病情况等,判决被告赵某每月向王某支付赡养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