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木材运输费用问题与驾驶员发生纠纷,导致驾驶员将木材拉往外地,直到三年之后才诉讼索赔,不想已超过诉讼时效。21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卢培顺要求被告固伟民赔偿货物损失3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沭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9月,货车驾驶员固伟民经他人介绍为卢培顺将35吨木材从扬州运输至沭阳,双方就运费达成协议。固伟民将木材拉至沭阳时,称因走高速公路费用增加,要求卢培顺在原有的运费基础上增加运费300元,卢培顺不同意增加。固伟民即将货物拉离沭阳县,运至灌云县。卢培顺遂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属民事纠纷,建议卢培顺就该纠纷给其造成的损失通过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20138月,固伟民驾驶货车拉货经过沭阳县扎下镇时被卢培顺拦下,要求固伟民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沭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固伟民赔偿原告卢培顺货物损失32000元及利息。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将货物运至沭阳县后要求增加运费,未得到原告的同意,擅自将货物运至灌云县构成违约。但原告在被告20109月将货物运至灌云县时即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且其也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其涉案纠纷为民事纠纷,可到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而其未从已知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被告固伟民主张权利,现其基于运输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卢培顺要求被告固伟民赔偿货物损失3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