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邗江法院对一起此类案件作出了判决,双方当事人对判决均未提起上诉。

 

王某系南浦花园业主,其二楼楼顶天窗自2009年入住时就存在渗水现象,某物业公司虽通知开发单位维修过,但一直未维修完好。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而拒付2009201210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与某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建筑公用部位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王某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王某房屋的天窗位于楼顶,该部位应属于公用部分,在天窗存在渗水现象时,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因物业公司在王某报修后,并未解决渗水现象,故应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对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根据物业委托管理事项及具体内容,酌定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维修义务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10,王某仅应支付物业费总额的9/10,229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