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保护不可因人而异 轮奸酒吧舞女亦遭严惩
作者:花艳 发布时间:2014-02-11 浏览次数:439
去年下半年,媒体的视线始终未离开过李某某强奸案,而在该案一波三折、高潮迭起之时,某学者一句“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犹如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使得该案演变成了教授与受害人论战、正义与邪恶纠缠、个人意愿与法治较劲的闹剧。随着该案二审裁定的作出,司法机关用法律终结了这场闹剧,平息了这场本不应产生的争论,同时也为那些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类似案件指出了正确的审理方向。
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于某强奸案。
黄某、于某系老乡,二人无论在年龄、家庭环境还是生活阅历方面均有不小差异,但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共同特征使他们都成为酒吧、KTV等夜生活场所的常客,并因此而相互熟识。昏暗迷离的环境、狂野奔放的音乐、撩人的暧昧舞姿,使得黄某、于某对酒吧文化有了自己独特的见解:来者都是图个乐,那些传统的道德束缚都见鬼去吧!
2013年7月6日凌晨,黄某、于某与姜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再次来到其经常光顾的某酒吧喝酒。期间,黄某注意到同卡座喝酒的酒吧舞女王某某陪客人喝酒时比较放得开,已喝得过量,且王某某长得比较漂亮,遂向于某及姜某提出想将王某某带走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于某与姜某亦表示赞同。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于某以吃夜宵为名,将已处于醉酒状态的王某某带至某旅馆。到达旅馆后,面对王某某提出的“为何到旅馆吃饭的”的质疑,黄某等人又以上楼拿钱为由,将王某某扶至旅馆305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看黄某等三人拦在门口,意识到可能发生的事情,于是开始感到恐惧,流泪,并请求黄某等人让其回去,黄某等人未予理睬。其后,被告人黄某让于某、姜某先行退出,自己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于某进入该房间,采用言语威胁、电视机遥控器打耳光的方式,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王某某在离开现场后第一时间至公安机关报案,随即被告人于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回家后得知于某被抓,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联系上了王某某,提出要给其经济补偿,并可与其以男女朋友相处,求其不要举报自己,遭到王某拒绝。后黄某咨询了律师,得知自己行为构成重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于是在家人劝说下主动投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两名被告人曾多次表示忏悔,悔自己误认为被害人系舞女,性观念开放,自己的行为不会给其造成伤害,也不会构成犯罪。恨自己不争气,不学无术,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海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系自首,被告人于某曾有两次行政处罚的劣迹,归案后坦白认罪,据此,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贯表现及悔罪态度,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