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取巧不可为 法律面前显原形
作者:任中书 发布时间:2014-02-11 浏览次数:303
王老板是东台一家模具店的老板,一天陈先生在他店里赊购了一套近五万元的模具并出具了欠条。原以为一纸欠条在手,要回欠款不在话下,谁知花了近两年的时间,也没要齐款项,王老板于是请求法院判令陈先生夫妇归还欠款。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两年前的夏天,陈先生在王老板店里看中一套价值近5万元的模具,因当时急需使用又未带现钱,陈先生便与王老板商量是否可以先打张欠条提货使用。因为陈先生是店里的老客户,王老板便一口答应了。此后,尽管王老板一再追讨,但这笔款项有如石沉大海,了无音信。到那年除夕夜,王老板约朋友顾先生一同前往陈先生家追讨欠款,陈先生的妻子周女士归还了王先生一万元,并在欠条上进行了背书,但粗心的王老板没发现,周女士的背书日期年份写在了陈先生欠条日期的一年前。后王老板多次向陈先生及周女士追讨欠款未果。
周女士声称自己与陈先生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且已于一年前的冬天与其办理了离婚,对陈先生在外所欠债务自己毫不知情,虽然欠条上已付一万元确为自己所写,但背书日期在欠条落款日期之前,不符合情理,于情于理自己都不该承担这笔债务。另外,欠条上所写的债权人是王老板,并不一定就是这位王老板。
法庭审理认为,王老板持有并提供有陈先生和周女士签字的欠条一份,欠条中虽未明确载明债权人姓名,但应予认定欠条中“王老板”即是原告;又周女士承认该欠条上的背书是其本人所写,结合当年除夕的具体时间与欠条所写的月日信息一致及人证顾先生的证言,根据证据的盖然性规则,认定陈先生欠原告模具款近五万元,以及周女士于发生欠款当年除夕归还一万元给王先生的事实。陈先生所欠债务发生在其与周女士离婚前,周女士依法应当对陈先生的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判令陈先生归还王老板所欠款项,其前妻周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