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又因琐事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竟欲火烧加油站。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11820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的摩托车,从盐城经济开发区行驶至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大洋加油站,在加油时因加油的位置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强行从工作人员手中夺得油枪,并点着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声称要点燃油枪烧掉加油站,后被闻讯赶来的工作人员制止并夺回油枪。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49.01毫克。此外,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杨某患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适用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杨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