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问题多
作者:汪会中 发布时间:2012-06-20 浏览次数:1943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就是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自行提供证据样本,取得咨询性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由于自行委托鉴定程序不规范,存在的问题较多。
一、主要问题:
(一)人的问题,当事人或受委托鉴定人的问题。
1、自行委托鉴定是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并未与对方协商,送检的材料、选择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等未通知相对方。对方是被排除在外的,如果对方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又要面临增加诉讼成分的风险。
2、自行委托鉴定,鉴定人回避难以实行。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鉴定人应当适用回避规定。多数当事人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同学、亲戚、朋友等关系的鉴定人,鉴定人一般不会自行回避,对方当事人也难以了解委托人与鉴定人的利害关系,因而无法提供回避理由,大多数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鉴定即使表示怀疑,也提不出回避的证据。
3、鉴定机构收经济利益驱动,难以保持中立。鉴定机构受但是人单方委托,对委托人基于业务利益关系对其提供的材料较为信任,相对方一般在结果出来后才知道,另外鉴定机构在顾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会有意或无意地偏向委托,委托鉴定方当事人从而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的鉴定意见书。
4、鉴定人的资质问题。对于不同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的鉴定资质要求是不同的,某些鉴定机构在只有几名鉴定人员的情况的,业务范围甚广,以某一方面的资质接收涵盖自己业务却超越资质范围的委托事项予以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二)证据、鉴定范围与鉴定时间的问题。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本着对自己有力的思想,多放一些自己用合法的、非法的手段开具的对方当事人和法院知道、不知道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少放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鉴定机构基本不审查证据,本着对委托人的信任而出具鉴定意见书。
2、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是对本人的鉴定或本证据样品,“鱼目混珠,狸猫换太子”的现象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发生,从而以对委托人更有利的样本鉴定来出具鉴定意见书。
3、委托鉴定的范围,委托鉴定的事项是否与诉讼的致损原因有直接联系,用药清单的范围是够为致损所需的用药,有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只有本鉴定人的情况,对于致损原因和必须的用药情况,只字不提或者含糊其辞。
4、鉴定时间,委托鉴定的时间是否符合司法鉴定规定的时间,鉴定机构往往也不审查,从而当事人未取内固定或正在恢复期,就已经出具了鉴定意见书。
(三)其他问题
1、自行委托鉴定,容易引起重复鉴定。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当事人针锋相对多处送检,重复鉴定难以避免,给法庭的庭审或调解工作带来困难,也增加了诉讼成本,特别是争议标的本来就不大的案件,把案件变得复杂。
2、缺乏监督。鉴定人享有独立的鉴定权,自行委托鉴定缺乏有效监督制约,错鉴难以追究,不利于鉴定质量控制。
3、自行委托鉴定的性质,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自行委托鉴定性质定位,其证明效力不同于司法鉴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且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官询问难以实行,尽管有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相关出庭制度、鉴定人的司法理念、监督制约体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对自行委托鉴定的建议和意见:
1、完善立法,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予以法律定位。对个人自行委托鉴定从法律上规定其性质、相关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尤其是是鉴定人员作为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加以明确。
2、健全当事人自行委托程序的制度管理,如:自行委托鉴定的条件、提供的证据样本与案件的联系、向对方的告知和对方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登,尽量与法院接轨。
3、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管理制度,如:鉴定样本的取信制度、回避和中立制度、错鉴责任追究制度、鉴定结论采信情况登记制度等,有必要对鉴定人故意作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鉴定、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违反鉴定原则、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等情形,追究其错鉴的责任,如取消鉴定人资格、赔偿损失等,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鉴定人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出庭作证和接受法官询问的义务,鉴定人员对其鉴定结论应作出合法、合理的说明,只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才能使法官或当事人理解鉴定意见,并有可能发现漏洞。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应降低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效力,多于多次拒不出庭的鉴定人,可以采取惩戒措施。鉴定人出庭陈述对其鉴定意见进行修正的,应列入鉴定意见。
5、完善法官认定鉴定结论的条件。配备具有专门知识的的人民陪审员或复合型技术法官,与承办法官一起审理案件,从而有利于对鉴定结论的认定。
六、成立鉴定行业协会或者监管机构,执行鉴定的法律和相关制度,引导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对于鉴定这个对当事人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业进行特殊监管,对于不良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采取必要的强制、惩戒措施。
结语:对于鉴定这个特殊行业,其游离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之外,且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管,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任意性较大,势必对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为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必须要让鉴定行业在法律和制度的引导、制约下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