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为一句话不和,本来和睦相处的邻里之间竟然大打出手,这一打就打出了官司,两邻居走上法庭对簿公堂。本来邻里之间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然而就是一些闲言碎语引发的纠纷。官司虽小,但是对两个家庭的伤害都是无法挽回的。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3年5月19日晚7时左右,因韩大玲以为李慧的女儿栾小燕说了一句有损其名誉的言语,遂到李慧家讨说法。在讨要说法的过程中,韩大玲的妹妹韩小玲、韩大玲的妈妈李芸与李慧及其儿媳张芳相互揪住头发,扭打在了一起。后邻居将双方劝解开,派出所也接警赶来处理。在派出所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李慧的女儿栾小燕与李芸、韩大玲又发生揪打,韩顺发现其女儿韩大玲被打,遂上前打了栾小燕眼部一拳,将其左眼打伤。纠纷发生后的当晚至2013年5月23日,栾小燕四次至泰州市高港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及治疗。后栾小燕诉至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要求韩顺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9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被告在原告与他人揪打过程中打原告眼部一拳致原告左眼受伤,应当对原告身体受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法院经逐项核算,最后认定原告身体遭侵害造成的损失为1179元,由被告予以赔偿。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韩顺赔偿原告栾小燕因本案纠纷所造成的损失计1179元。

  法官后语: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难免偶尔会出现摩擦。如果邻居之间都能够心平气和的面对生活中的鸡毛蒜皮之事,哪还有什么纠纷,哪还会打上官司闹上法庭呢?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