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被告人黄桐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为:WWW.100sr.net的网站,以推销BS参茸有限公司的人参为名,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上述公司的人参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被告人陆波、沈丰成为上述公司的会员后,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发展他人参加。其中被告人沈丰在被告人黄桐、陆波的帮助下在某县设立代理中心,发展会员三十余人,非法经营90余万元。

 

被告人沈丰于20128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黄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被告人陆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3、被告人沈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桐、陆波、沈丰组织、领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桐、陆波、沈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桐、陆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沈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决定对三被告人不同程度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桐、陆波、沈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