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编造悲惨经历博同情 抢劫犯主动放弃犯罪获缓刑
作者:马俐 发布时间:2014-01-27 浏览次数:282
两名90后男子本想抢劫卖淫女,却被她编造的可怜遭遇所感动,不仅主动放弃了抢劫,还要帮她解救孩子。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处主犯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从犯金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93年出生的余某和95年出生的金某网上聊天时,无意聊到“卖淫女的钱来路不正”,二人突发奇想,计划抢劫卖淫女。他们选定了甪直镇一处无人居住的出租屋作为实施抢劫的地点。2012年5月6日晚上11点左右,二人按照计划,由金某至一家无名美容店以“包夜”为名将卖淫女叶某骗到出租屋,早已等候在此的余某用铁丝勒住叶某的脖子将她拖进屋里,金某又用塑料扎带绑住她的双手。
叶某吓得大哭,还不满20岁的余某和金某,犯罪念头并不坚定,此时已有些后悔自己的冲动。叶某灵机一动,骗二人说她有个两个月大的孩子,寄养在老板那里,自己也是被强迫到美容院上班的。余某和金某见叶某着实可怜,解开了捆绑她的扎带,不仅打消了抢劫的想法,还主动提出帮助叶某去解救她的孩子,好让叶某能带孩子回到老家,“脱离苦海”。
叶某带着二人到了老板家附近,让二人在外等候,谎称自己进去抱孩子。老板夫妇听到叶某的遭遇,连忙追了出来,余某和金某见状拔腿就跑。附近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发现有一男一女在追赶两名男子,随即将二人抓获。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余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因犯罪时未成年被另案处理的金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二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