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母生意被抢走,萌生报复心理,先后两次纠集荀某、周某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殴打,导致被害人重伤。近日,建湖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谈某在与父母交谈中得知其父母蔬菜生意被被害人陈某抢走,遂产生教训被害人陈某的念头。2013923日,被告人谈某纠集了被告人荀某、赵某乘坐自己驾驶的汽车至被告人荀某宿舍,准备打人所戴的头套,并在宿舍前面菜园处拔了三根木棍。被害人出现后,被告人谈某、荀某、赵某在车上带上头套下车,将被害人逼停,并持木棍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实施殴打之后,三名被告人乘坐谈某汽车逃匿。此次殴打导致被害人陈某受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还未解恨的谈某仍不肯罢休,两周后,再次纠集同伴以类似的方法殴打陈某,导致陈某旧伤未愈,新伤又来。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荀某、周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无法定从重从轻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