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佘晓云结婚几年,好不容易怀上了孩子,眼看着胎儿5个月了,夫妻俩都欢欢喜喜等着迎接新生命,谁知一场飞来横祸让一家人的梦都化为泡影。2013518日,下班途中正常行走的佘晓云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在地受伤,送到医院后,肚里的孩子却没了。经鉴定机构鉴定,佘晓云怀的是男孩,发育正常,因交通事故导致胎盘损伤引起宫内缺血、缺氧死亡。

 

得知结果,佘晓云悲愤不已,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除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外,还提出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太仓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考虑到佘晓云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胎儿死亡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判决侵权人应赔偿佘晓云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因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佘晓云偿付,但保险公司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并无不当,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设立旨在对受害人精神创伤的经济弥补。类似案件中,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诸多因素确定。本案中胎儿的死亡完全因肇事者的过错造成,且佘晓云已经系34岁的高龄孕妇,第一胎受孕已属不易,今后还要面临可能无法正常受孕的风险。因此,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4万元的赔偿数额合情合理。(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