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中法院执结了一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幼儿园不服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对有益民生的合法行政行为“力挺”到底,为孩子“舌尖上的安全”撑起司法保护伞。这是该院执结的首起卫生行政处罚案。

 

20111115日,陆续有儿童到木渎人民医院就诊。患儿的症状相似,都为发热、腹痛且伴有恶心、呕吐、腹泻,并且都就读于同一家民办幼儿园。

 

接到患儿家长反映的情况后,吴中区卫生局立即对该幼儿园食堂进行控制并开展调查工作。之后的几天,先后有170余名幼儿出现相同症状就医。疾控部门当月28日出具的《一起食源性疾病爆发流行病学调查的报告》显示,这次事故是由厨师首先隐性感染,在烹饪中污染了厨房器具或食品,最终儿童摄入后发病。2012515日,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幼儿园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某幼儿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园方认为,卫生局没有向其提供关键证据《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无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调查报告作出的时间距事故发生间隔十多天,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因此,某幼儿园认为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要求予以撤销。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中区卫生局具有对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被告于20111115日下午接到家长反映的食品安全事故后,即开展调查核实,并于次日立案调查,充分行使了职责。被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法定义务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向原告送达,原告也未能证明流行性病学调查报告有不当之处。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了原告吴中区木渎天平花园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但某幼儿园仍拒不履行义务,卫生局无奈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因此某幼儿园不仅需缴纳1.5万元罚款,还要缴纳由于滞纳而加处的罚款1.5万元。在法律威严下,某幼儿园足额支付了罚款,幼儿园负责人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后悔不已。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舌尖上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与行政执法主体各尽其责,合力筑牢维护辖区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