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都法院就江都区检察院申请对被告人王某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决定,决定对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自刑事诉讼法增设强制医疗程序后,该案是本市首例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案件。

 

被申请人王某某系江都区某小学教师,20131150时许,其在扬州市江都区脑科医院5楼特护病房内,趁同房内的被害人袁某熟睡之际,采用卡脖、捂嘴等手段将袁某杀死。经鉴定,王某某在案发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病人。区检察院经审查,向法院申请对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江都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虽经治疗,但经评估诊断,仍处于发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对王某某应当实行强制医疗。故申请机关申请对王某某实行强制医疗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