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法院作出扬州市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作者:仇兆敏 发布时间:2014-01-26 浏览次数:372
被申请人王某某系江都区某小学教师,2013年11月5日0时许,其在扬州市江都区脑科医院5楼特护病房内,趁同房内的被害人袁某熟睡之际,采用卡脖、捂嘴等手段将袁某杀死。经鉴定,王某某在案发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病人。区检察院经审查,向法院申请对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江都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虽经治疗,但经评估诊断,仍处于发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对王某某应当实行强制医疗。故申请机关申请对王某某实行强制医疗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