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女儿小艾随父亲张某生活,后因女儿生病,张某同意将小艾送至在东北的母亲王某处生活、治疗。3年后,当成为大款的张某要求将女儿接到身边过年时,王某却将张某告至法庭。2014年1月2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子女抚养权纠纷,调解约定小艾的抚养权其由张某变更为由王某。至此,大款父亲张某春节前夺女希望最终落空。

 

2007年,张某与王某在上海打工期间相恋并同居生活。2008年6月,双方生一女小艾,并补领了结婚证。2010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艾随张某生活,并由张某负担全部抚养费用。2011年2月,为帮组小艾治疗呼吸道疾病,王某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将女儿带至东北共同生活。其间,王某安排小艾就医和在当地幼儿园就读,但未向张某要求支付小艾的抚养费用。现小艾病情好转,且已适应东北的生活环境。

 

2013年12月,眼看春节将至,3年未见过女儿的张某认为其通过几年的经商赚了不少钱,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抚养小艾。于是,张某便通过电话、短信、QQ不断与前妻王某联系,希望能将小艾接到身边过年。不料,王某却一纸诉状将张某告至法庭,要求变更小艾的抚养关系。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张某称,双方离婚协议中对小艾抚养权的约定合法有效,王某应按约履行。另外,其通过这几年的经商,经济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有足够的能力来抚养小艾。

 

对此,承办法官向张某释明,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双方协商决定暂由王某将女儿带至东北老家共同生活,事实上亦由王某负责照料其间小艾的生活、学习和医疗。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成长的角度考虑,小艾由王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经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婚生女小艾独立生活时止,将其由张某抚养变更为由王某抚养,王某自愿不要求张某支付小艾的抚育费。张某亦表示,自己会积攒一笔资金,待女儿长大成人时会一并向其支付,以尽到为父的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处理的虽然不是离婚纠纷而是子女抚养权纠纷,但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也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即“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通过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在确定子女抚养权问题时,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但决非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考虑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优先条件,故本案大款父亲最终未能夺得女儿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