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妇女金项链 疯狂作案被重判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4-01-24 浏览次数:301
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夺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和金挂件,最终招来牢狱之灾。1月2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魏小春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现年32岁的魏小春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仍然“重操旧业”。2013年7月16日6时许,魏小春驾驶摩托车自灌南县进入沭阳县境内,在沭阳县桑墟镇华天木业门口附近,将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处的郑萍颈部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同日7时许,魏小春又驾车在沭阳县韩山镇韩宋路韩西段,采取同样手段将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处的文静颈部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536元。
作案连连得手,使魏小春抢夺的胆子大增。2013年7月26日6时许,魏小春驾驶摩托车自灌南县进入沭阳县境内,在沭阳县贤官镇淀湖路上,将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处的姜玉娟颈部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姜玉娟被拽倒致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同日7时许,魏小春又驾车在沭阳县桑墟镇西湖钟书幼儿园门口,采取同样手段将骑电动三轮车途经此处的刘桂枝颈部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4580元。
多次连续作案顺风顺水,魏小春已是“高坡放驴难以止步”。2013年8月5日7时许,魏小春驶摩托车自灌南县进入沭阳县境内,在沭阳县湖东镇工业园区一条与新修的344省道相连接的水泥路上,将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处的许立娟颈部佩戴的黄金项链(含一金佛状吊坠)抢走。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和吊坠价值人民币474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至8月5日期间,魏小春先后多次驾驶一辆黑色无号牌跨骑式摩托车在沭阳县桑墟镇、韩山镇、贤官镇、湖东镇等地抢夺作案多起,抢得黄金项链及挂件数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小春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小春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小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