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师生相恋后,冲破23岁的年龄悬殊障碍以及家庭的束缚走到一起。然而,这段超凡脱俗的婚姻不到二年就谢幕了,“老夫少妻”还为60000元打起了官司。元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韦桂的诉讼请求。

 

师生恋冲破尘世

 

2005年夏季,贺娟经过勤奋苦读,从江苏省海安县一中学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大学读财务管理专业。由于家境不甚宽裕,贺娟入学不久即开始勤工俭学,甚至摆地摊赚钱。尽管境遇并不顺利,但贺娟仍能保持好学上进,学习中遇到难题及时向老师、同学请教。如果一直能照此下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贺娟也会像多数学生那样毕业、工作、结婚、生子,过普通人的生活。然而,遇到韦桂后,这一切发生了颠覆。

 

2007年春节过后,贺娟上大二下半学期时,大学教师韦桂担任了贺娟的统计学老师。韦桂时年44岁,在21岁的贺娟面前如同父亲,本是两代人,按社会常情二人理应八竿子打不着。然而,韦桂浑身透着成熟男人的味道,说话幽默,讲课通俗易懂,为人热情,很受女生追捧。课间,贺娟常将自己理解困难的问题向韦桂求教,韦桂答疑解惑总是不厌其烦,为贺娟敞开了一扇知识的大门。情窦初开的贺娟很快对韦桂产生了好感,不久二人关系超越了普通师生关系,甚至变得有些暧昧。韦桂事后称,二人于20074月就过了那道“红线”,其时贺娟还只是一个大二学生。

 

其实,韦桂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在同一所大学任职,与贺娟越过“红线”后改变了一切。韦桂单方陈述,有了关系后,贺娟就要求韦桂与其结婚,还曾打电话给学院院长,有时晚上韦桂外出兼课,贺娟也跟着去,有一次韦桂在上课,贺娟直接冲进课堂,韦桂只得把贺娟拉到教室外,答应跟她结婚。20078月,韦桂与前妻摊牌,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20084月,韦桂与贺娟领取结婚证。

 

二年内花开花谢

 

俗话说,不是夫妻好夫妻。韦桂与贺娟结婚后,二人年龄差距、性格差异等逐渐暴露,美丽的光环慢慢暗淡。不久,双方即预感到这场婚姻潜伏的危机。韦桂起诉后反复陈述,我是他老师,我不想跟她结婚,我有家庭;当时说好,我们年龄差距那么大,我们要签协议。

 

20091031日,韦桂、贺娟签订《婚姻协议补充条款》1份,内容为:“……自愿约定婚内财产为分别财产制。即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关系独立,各(个)人名下财产分别属于各(个)人所有,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工资以及商业活动收入等等。……”

 

2009111日,贺娟向韦桂出具欠条1份。欠条的内容为:“今贺娟欠韦桂人民币陆万元整,贺娟保证于20101231日前还清。”

 

维系婚姻的是感情,一纸协议又岂能捆住人心。二人试图到海安办理婚宴过程中,又遭遇了女方亲属的“冷脸”,加速了这段婚姻的破灭。

 

201016日,双方签订协议1份,约定:“一、通过向昆明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自愿接受以调解方式离婚。二、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及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双方放弃向对方提起任何财产请求。三、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严重的精神病,能够正常行为和自行处分财产。双方对该协议书的字词含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由责任方承担不利后果。……”

 

2010121日,双方经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共同财产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一段常人看来“轰轰烈烈”婚姻,运转18个月后,嘎然搁浅。

 

情逝去对薄公堂

 

当人们认为故事的主人翁会寻找新的人生坐标,平静地向不同方向前行时,二人却打起了官司。

 

2013年,韦桂不远千里来到海安,并持前述2009111日的“欠条”,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贺娟归还欠款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欠款”是否实际形成说法不一。韦桂声称,我为与贺娟结婚,失去了工作和原有的家庭。双方结婚时,贺娟没有工作,都是我在支持,我每个月给零用钱贺娟。20097月到10月间,到贺娟家生活期间,我带来9万多元现金。钱原是放在昆明家中保险柜子里的,带到海安后放在车里,我是开车过来的。当时因为贺娟家里要用钱,所以向我借钱,我是一次性现金给付给贺娟的,在贺娟海安家中其卧室里给的。签补充协议和写“欠条”时感情没变,当时我们回来想在她家摆酒请客,但她家里态度不好。贺娟毕业后,要回海安工作,后来发现她感情变了,也不让我住她家了,我只得去南通租房子住。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贺娟还去把我的保险柜撬开,把我的学术论文、教学资料、电脑硬盘等重要资料、帐册以及我在其身上用钱的证据等都毁掉了,为此我还报过警。但派出所没有出警,没有处警记录。贺娟另欠我20000元,那份证据在保险柜里,被贺娟毁掉了。(离婚时)我说了(欠款的事情),贺娟说她肯定还。在去法院的路上也提过(借款的事情)。在昆明某区法院没有提及(借款的事情),当时说是我们自行处理的。

 

贺娟则辩称,当时因为韦桂和我之间关系不是太好了,双方年龄差距很大,韦桂怕我变心不和其在一起,所以要求我打个欠条给他。我考虑到反正双方已经结婚了,就跟其签订了协议并写了借条,但实际上我们之间并未发生借贷关系。韦桂说其2009年随我在海安家中生活,将90000元大额现金放在车上并从中向我支付60000元不符合常情。韦桂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我交付了60000元。同时,我们在离婚时,韦桂也未提及该借款,且协议放弃了其他的财产请求。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韦桂的诉讼请求。

 

持“欠条”未赢官司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并不排斥夫妻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但在支持一方主张夫妻之间的借贷权利时,基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原则以及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对于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有着一定的限制条件,除非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夫妻间的借贷资金,可能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收入。对于利用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自有资金出借的,只要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准许。对于以夫妻存续期间的收入出借的,满足人民法院支持权利人要求,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个条件:一是夫妻之间有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以排除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的适用。二是权利人主张的出借款项确有证据证明已经交付。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以借款实际支付为合同生效要件。

 

本案中,从韦桂的举证来看,其仅提供了贺娟书写的欠条,该欠条用词简单难以判定双方当事人系何种法律关系。按照韦桂的陈述,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基于个人间借款系实践性合同,韦桂所称讼争款项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又未充分证明款项存在合理来源,本着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法官释明中要求韦桂对该欠条证据进行补强,但韦桂并未提供补强证据,故该欠条的证据效力难以单独认定。

 

双方当事人基于师生恋发展成为夫妻关系,在维系夫妻关系不长时间后又离婚。撇开双方之间关系的道德评价不谈,按照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双方之间在不长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始至终处在相互不信任与矛盾之中。即使在离婚之后,双方之间的纠葛仍未了结。在此情况下,韦桂仍向贺娟出借大额现金理应慎之又慎。借款后不久,双方之间的关系发展到要分道扬镳的地步,在走上法庭解决离婚纠纷之前,二人仍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及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双方放弃向对方提起任何财产请求”,该约定具体、明确、没有歧义。退一步说,即便韦桂确实向贺娟交付了讼争的借款,在韦桂认为系贺娟主动提出要求离婚的前提下,韦桂仍然作出上述承诺,只能理解为其对权利的放弃。

 

综上,讼争的借款发生于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存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明确书面约定,但在韦桂不能证明其已经完成讼争款项的交付,其请求碍难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韦桂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韦桂未能就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要件完成举证责任,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韦桂与贺娟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夫妻间的民间借贷成立有效的条件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出借人出借款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借贷双方须形成借贷合意;二是必须实际交付相应款项,而实际交付的前提是贷款人至少能证明款项有合理来源。当事人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一是借贷合意难以认定。韦桂主张欠条即代表借款的发生,贺娟则提出是韦桂为防止其变心而要求出具欠条作为保证,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韦桂先陈述贺娟借钱系因家里急需用钱,后主张借款是为举办婚宴所需,其陈述前后矛盾,违反诚实信用所要求的禁反言规则,其相关借款合意主张难以支持。二是韦桂所述款项来源不合情理。韦桂称所付涉案款项在昆明时放在家中保险柜内,到海安后放在其车上,放在车内而非存入银行卡妥为保管,不符合其平时谨慎保管现金的习惯,且该保管方式与韦桂的年龄、身份、职业思维不符,故而韦桂未能证明或说明款项合理来源。三是推定实际支付欠缺依据。韦桂与贺娟年龄差异悬殊,二人由师生关系发展成为夫妻关系,双方在恋爱、结婚以后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婚姻感情出现危机且已分居之时,于20091031日和2009111日先后商定AA制、形成6万元的欠条,但不久之后在昆明某区法院调解离婚过程中,却未对6万元欠条作出处理,明显有悖常情。若双方确实存在6万元的借贷关系,按照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学历程度,理应在离婚之时一并作出处理。基于违背常情,韦桂又未能补强举证,因而实际支付条件亦难成立。据此,本案夫妻间的借贷关系难以认定成立有效。

 

退一步而言,即便借贷关系成立有效,韦桂同样不能主张讼争权利。双方在离婚之时明确约定“双方放弃向对方提起任何财产请求,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严重的精神病,能够正常行为和自行处分财产。双方对协议书的字词含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学历等因素,可以认定双方完全能够理解欠条的真实意义及法律后果,韦桂在放弃实体权利后再行反悔主张权益,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欠条形成的敏感时期,结合双方离婚协议中特别约定,仅凭欠条尚不能认定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法院判决驳回韦桂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文中人物系化名)